銅陵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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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房〔200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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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受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負責房地產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第六條 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如實申報,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第八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
第九條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房產轉移或變更登記。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fā)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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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轉?讓
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ㄒ唬┮苑康禺a抵債;
?。ǘ┮苑康禺a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yè)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ㄈ┢髽I(yè)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除外。
第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三條 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須提前9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受讓人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十四條 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人應按規(guī)定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斒氯嗽诜康禺a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二)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應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房地產成交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核發(fā)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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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抵?押
第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將依法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含折價),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ㄒ唬鄬儆袪幾h或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
?。ǘ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ㄈ┝腥胛奈锉Wo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ㄎ澹┮詣潛芊绞饺〉玫纳形唇ㄓ械厣戏课菁捌渌綄傥锏耐恋厥褂脵?;
?。┍灰婪ú榉?、扣押、監(jiān)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ㄆ撸┮婪ú坏玫盅旱钠渌康禺a。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九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交驗下列文件:
?。ㄒ唬┑盅寒斒氯说纳矸葑C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ǘ┑盅旱怯浬暾垥?/span>
?。ㄈ┑盅汉贤?/span>
?。ㄋ模┓康禺a權屬證書,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除外;
(五)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栽诮üこ痰盅旱模毺峤粐型恋厥褂脵嘧C、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ㄆ撸┛梢宰C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ò耍┛梢宰C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九)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已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ㄒ唬﹤鶆章男衅跐M,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ǘ┑盅喝怂劳龌蛘弑恍嫠劳龆鵁o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ㄈ┑盅喝吮灰婪ㄐ娼馍⒒蛘咂飘a的;
?。ㄋ模┑盅喝诉`反抵押合同規(guī)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ㄎ澹┑盅汉贤s定的其他情況。
處分抵押房地產,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值盅悍康禺a的費用;
?。ǘ┛鄢盅悍康禺a應繳納的稅款;
?。ㄈ﹥斶€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ㄋ模┵r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ㄎ澹┦S嘟痤~交還抵押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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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書的;
?。ǘ┕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送獾?;
?。ㄈ┙涜b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ǘ┥米愿淖兎课萁Y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鲎馊宋窗春贤s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ǘ┏鲎馊讼虺凶馊耸杖∽饨鹨酝獾钠渌M用的;
?。ㄈ┏鲎馊朔恋K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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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予以補辦,并通告市稅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許可手續(xù);不符合條件預售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妨礙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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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組織有關部門進駐房地產交易場所,實行“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監(jiān)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應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提高工作效率,規(guī)范行為,禁止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交易收費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未向當事人提供交易服務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